张玉环因邻居两小孩死亡获死刑 26年后检察官建议改判无罪
尚满庆
刑事专业律师
张玉环辩护律师
广东德纳(武汉)律师事务所
据中国青年报报道,1993年,江西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,两名幼童突然失踪,不久之后被村民发现已经沉尸水库。当时,村民张玉环年仅26岁,刚刚和妻子生育了他们的第二个孩子。令他没有想到的是,案发三天后,他被警方认定为头号嫌疑人,从此以“杀人犯”的身份,被限制人身自由近27年。
2020年7月9日,张玉环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,检方在庭上以证据存疑、事实不清为由,建议法院改判张玉环无罪。
回顾这起“证据不足,事实不清”的疑案,可以清晰地看出——当年警方对张玉环的侦查过程,显然失之草率。警方羁押张玉环时,并未掌握能够有效将其与犯罪现场关联起来的决定性证据,而完全是基于推测将张玉环列为嫌疑人。事后,警方以张玉环的口供为主要证据将此案侦结,但其口供其实自相矛盾,张玉环本人也一直辩称自己是被“屈打成招”。
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,张玉环辩称冤枉,称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。1995年1月26日,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、绳勒、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,犯故意杀人罪。该判决中,南昌中院认为该案“基本事实清楚、基本证据充分”,罪行严重,但根据案件具体情节,判处张玉环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值得一提的是,此次审判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。
因不服判决,张玉环上诉。1995年3月30日,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、发回重审。
此后,案件陷入了长达数年的停滞。
时隔六年半,2001年11月7日,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“基本事实清楚、基本证据充分”,“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”,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。
张玉环仍然不服,再次提出上诉。2001年11月28日,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裁定书显示,江西高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,决定不开庭审理,且裁定书中并未显示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。
入狱后,张玉环仍然不认罪。他的大哥张民强告诉澎湃新闻,张玉环在狱中每周都会手写一封申诉信,向各级司法部门讲述冤情,最终成功寄出的信件数以千计。高墙之外,张家人也持续申诉。
澎湃新闻注意到,张玉环被羁押的时间总计为9700多天,超过26年。
方弘:检察院是对被告人进行指控的机关,而此次庭审却建议改判张玉环无罪。司法实践中,这类情况多吗?
尚满庆律师:这种情况不多。再审类的案件本身数量就非常稀少,我国一般是两审终审制,再审属于例外情形,并且再审中检察院建议改判无罪也是比较少的。并不是说进入了再审就一定会无罪,这种情况属于非常稀少的个案。
回到本案中,张玉环案件也有很多特殊情况,一是时代久远,1993年发生的事情,其中最关键的物证麻袋和麻绳都消失了。本案除了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证据,并且张玉环和其他证人的口供实际上跟现场勘验的情况不相符。所以,在这种情况下,再审的检察官才会当庭建议改判张玉环无罪。
方弘:在控告方检察院以及张玉环都无罪的情况下,此案无罪是否已经没有悬念?
尚满庆律师:可以这么说,结果已经没有什么悬念了。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,控辩双方都已达成一致,只是各自理由不同。检察院可能认为是证据不足无罪,而辩方是坚持本案是绝对无罪。因为,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指向张玉环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有关联,结果是没有什么悬念的。
方弘:会判死刑的被告人居然没有辩护人,这种做法合法吗?
尚满庆律师:这种做法肯定是非法的。张玉环曾经在1994年第一次一审的时候指定过辩护人,当时是法援。这位法援律师非常尽职尽责,坚持无罪辩护,并且去调取了相关的证据。但是,法庭没有予以回应。其中有一个小女孩的证言证明两个死者在当天中午12:00左右的时候还找她要过吃的东西,这就动摇了本案判决中认定的两死者可能死亡的时间,并且也指明了当初两小孩走的方向是下马塘水库。
本案有一个事情到现在为止也没办法弄清楚,抛尸现场是下马塘水库,但是案发现场到底在哪?这两个小孩在哪个地方被害的,完全没有任何可能性去证实。原先判决书认定是在张玉环哥哥张明强的家里,但是现场勘验没有任何痕迹。所以,这就成为了一个永久的谜。
方弘:这也是你们作为辩护人认为张玉环不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吗?
尚满庆律师:这是其中一个理由,属于程序违法。1997年后施行的《刑事诉讼法》对于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要求必须有辩护人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的颁布是我国法制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。南昌中院的第二次一审和江西高院第二次维持原判没有辩护人,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违法问题,张玉环案子无罪的理由,既包括证据实体方面,也包括程序方面。
方弘:如果程序违法的话,最后会导致什么后果呢?
尚满庆律师:程序违法就是推倒重来,我们叫程序倒流,必须得重新审判。
方弘:但事实上并非如此,二审法院还是坚持判了,1995年的时候发回重审,一等就是6年,这个案件的重审才开始,怎么会等这么长时间,法律对重审的期限有没有规定性的限制?
尚满庆律师:如果是在二审发回重审,一般来说就是按照一审的审判期限,通常认为是以6个月为原则,特殊情况下可以报省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延长。张玉环这个案子有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,当年有大规模的超期羁押现象。实际上,张玉环的被羁押的6年就是那个时代超期羁押的体现。
现在知道的张玉环有6年算比较长的,在媒体公开报道中,河南好像还有10多年的超期羁押,案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,中间也没有补充侦查。为什么张玉环会服刑将近27年,实际上这6年就是里面一个很重要的组成因素。因为,首先是死缓,入监服刑两年以后改判为无期,从改判无期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两年才会转成有期徒刑。相当于他一直在看守所里,这6年不计算在服刑期限之内。媒体报道说张玉环是有报道以来羁押时间最长的,都没有说过他服刑时间最长,一直是羁押问题,相当于前前后后总共羁押了将近27年。
方弘: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玉环犯下这个罪名的情况下,他被羁押的时间居然长达26年,确实让人唏嘘,您觉得主要问题出在哪呢?
尚满庆律师:虽然从时间上来说,当时已经进入20世纪尾声了,但是沿用的还是80年代严打时候的两个“基本”,即案件事实基本清楚,证据基本确实充分。严格来讲,当时的刑事证据标准比现在要低很多,基本上以怀疑替代逻辑。当初,为什么张玉环会被纳入侦查视野?今天看起来也是非常匪夷所思的。
案发以后,公安局在张玉环村里蹲守,因为张玉环家的灯泡在那几天忽明忽暗,并且他手背上有刮伤,公安局就以这两点作为张玉环的嫌疑。我相信有过农村生活经验的都应该知道,农村电压不稳,灯光忽明忽暗是非常常见的事。并且,案发时间是阳历10月份,正好是割稻谷的时候,即使是现在农民割稻谷也不会戴手套。那么割稻谷的时候手受伤,也是非常常见的事情。
在这种嫌疑下,公安局也没有进一步的侦查,比如张玉环手上的伤是不是两个死者造成的等等。所以,如果谈到具体原因,可能确实是当年的侦查措施不太科学。
方弘:现在要对一个人进行定罪的话,必须事实确实充分,而且形成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条,无懈可击的。显然,这个案件如果通过灯泡和刮伤的问题就定罪,确实对于张玉环是非常不公平的,有可能在那个时代,即便什么事情没有做,也会成为杀人凶手。这个案件26年才迎来转机,您觉得迎来转机的关键原因是什么呢?
尚满庆律师:大的环境是司法在前进,无论前进的步伐有多大,它的方向是在前进,这是一个大的环境。另外一个关键因素是张玉环服刑的26年,包括在押的时间,他一直都不认罪,并且多次绝食自杀来坚定自己的信心。同时,当张玉环的案子被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朋友知道以后,舆论也帮了张玉环很大的忙。
我们都知道再审案件很难,并不是每一件案子想要再审都能够顺利立案。所以,我认为社会各界对张玉环的关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。
被剥夺人身自由近27个年头,52岁的张玉环终于等来了迟到的正义。但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?显然不是!即便案件发生在1997年《刑事诉讼法》颁布以前,单有口供且前后不一致的口供也不应该认定为事实基本清楚,证据基本确实充分。那么,办案的公检法机关为什么一而再、再而三得认定张玉环有罪?漏洞百出的案子,为何通过了检察院的监督、法院的审判、以及二审,重审都无法给张玉环洗冤?
始作俑者究竟是谁?我们离真相其实还很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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